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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辉隆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3月修订)2022-04-02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成
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加公司
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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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具体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的企业
经营与财务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
效益等行为。
    第七条     公司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 3 人。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
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
力,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 1 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公司审计部负责人
必须专职,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
    公司将及时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审计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
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等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向
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审计部的工作,更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
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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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
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
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 1 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
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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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
保存时间。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
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审计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
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审计档案销毁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
行。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期间,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
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审核会计报表、帐簿、凭证、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监测财务会
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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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七)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八)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十一)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
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
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二)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
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公司(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
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公司(部门)和有
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
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合同审
计、离任审计、责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组织参与项目概预算和决算审计以及
监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审计。
    第二十二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
济效益审计等。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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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
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
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
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第二十四条     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
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五条     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承包租
赁合同等实行备案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离任审计,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上人员离任或调
任的,负责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以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
计,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     经济效益审计,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组织参与项目概预算和决算审计,对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如对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等。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 2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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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
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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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
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
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
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独立财务顾问,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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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四十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1 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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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
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审计人员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被审计单位有权向公司反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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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公司(部门)和个人,
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
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七)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严重失职渎职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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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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