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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辉隆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3月修订)2022-04-02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
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硬盘、U 盘、光盘、录音(像)带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下属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遵守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上述主体
及相关责任人均负有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义务,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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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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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
案表》(见附件一),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所属单位、知
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
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采用一事一记的方式登记,即每份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的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
分别记录。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
阶段披露提 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记录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上述所列重大事项
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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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
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五条   在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
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
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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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
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
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其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
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
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
泄露、报道、传送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签订保密协议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
情节轻重及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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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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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表

              所在单位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部门                   时间       地点       依据       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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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策划决策                                     参与人员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方式                                       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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