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3月修订)2022-04-02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
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
银行收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的,约定未来办
理确定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等的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以及外汇期权组合业
务。原则上公司不得操作单一卖出外汇期权业务,如有特殊情况,需逐级审批至
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
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四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外币资产、
外币收(付)款,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外币资产、外币收
(付)款的金额。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的当期外币资产、预测的
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远期结售汇额度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通过的业务额度。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下属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交易额
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
意,下属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应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额度和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
度和期限为标准,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一)远期结售汇业务任一时点的最高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含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方可
实施;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任一时点的最高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财务部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的具
体事宜。在授权有效期内,经审议通过的远期结售汇额度可以循环使用。任一时
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已审批额度,若交
易金额将超出已审批额度,须就拟超出部分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后,财务部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后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
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修正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财务部设立汇率操作台账,以登记每笔业务的汇率操作情况。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流程:
(一)业务部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需求部门,负责提出外汇收付预测及交易
计划。
(二)外贸合同流转过程中,业务人员需要在流转单或成本核算单中注明核
算汇率或保本汇率,业务人员在核算成本时应充分考虑该段时间的远期报价。财
务负责人及事业部总经理负责审核。
(三)外贸合同签订后,由汇率操作人员向银行询价,择优锁定。进口业务
需要充分考虑开证行的开证额度及远期结售汇额度,在同一家银行开证和进行远
期结售汇操作,避免国内外汇划转的风险。银行报价后第一时间与业务负责人确
认操作信息,沟通一致后达成交易。
(四)汇率操作人员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
否与原锁汇申请一致,并经事业部负责人签字后留档。
(五)汇率操作人员负责整理报送相关资料、登记汇率操作台账,并负责提
醒每笔远期交割到期及交割事宜。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严
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
第五章 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
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
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或其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
务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上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
员,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应与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商讨
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