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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辉隆股份: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3月修订)2022-04-02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1/2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
委员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解除,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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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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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根据需
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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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时。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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