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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辉隆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3月修订)2022-04-02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
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公司”)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下属公司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
金专户数量(包括下属公司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2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结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
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下属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下属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下属
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
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
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募投项目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资
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
资金使用计划与使用申请,并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由财务部经
办人员审核,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由财务部执
行。
    第八条 募投项目实施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
进度完成,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公司应对实
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
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
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
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
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
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
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
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
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
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
    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
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的项目应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一
致,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应当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
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
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
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1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财务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1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审计
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募投项目实际投资
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
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
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规范运作指引》
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
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
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
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1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
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
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督促公司
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并承担必要的费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规定使
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