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办法(2022年3月修订)2022-04-02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
决策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公
司”)发生的本办法所述投资、对外担保、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首
先根据下属公司的章程或其他制度的规定,由下属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包括但不
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议;下属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
议通过后,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公司内部有权机构进行审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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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发生如下交易的,由董事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
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公司发生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
务收入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
(四)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100万元以
上的;
(五)公司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
(六)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发生如下交易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50%
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5,0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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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的;
(五)公司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六)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
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
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
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公司涉及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制订的《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规定的审批权限相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八条 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制订的《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规定
的审批权限相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九条 公司涉及财务资助的,应当按照制订的《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
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相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签署经营合同权限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
议,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经理负责实施重大交易的主要负
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上述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
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监事会
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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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相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公司有关
人员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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