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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辉隆股份:公司2021年度独董述职报告-张华平2022-04-22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在过去的 2021 年,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和
     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任期内公司 2021 年度的相关
     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
     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谨慎、勤勉地
     行使了公司所赋予的权利。现将 2021 年度任期内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情况述职如下:
          一、2021 年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一)报告期内,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勤勉履行职责,依法出席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发生缺席应出席会议的情形,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了
     表决权。2021 年任期内,公司共计召开 11 次董事会、3 次股东大会。具
     体出席会议情况述职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是否连续两次
                本报告期应参              以通讯方式参
 独立董事姓名                现场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未亲自参加会
                加董事会次数                加次数
                                                                                     议
    张华平           6            4            2            0            0           否
独立董事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1

          (二)经审核认为,任期内公司 2021 年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等相
     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
     均履行了相关程序,相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2021 年度对公司董事会会议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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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在任期内对 2021
年度公司如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刘贵华先生的个人履历、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
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此次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刘贵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2、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程诚女士、程金华先生、董庆先生、王涛先生、汪本法先生、
解凤苗先生、胡鹏女士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未
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况,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此次提名、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程诚女士、程金华先生、董庆先生、王涛先生、
汪本法先生、解凤苗先生、胡鹏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3、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庆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董庆
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
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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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与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董庆先生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其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审核无异议。此次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
们同意聘任董庆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胡鹏女士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未发
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此次提名、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胡鹏女士为财务负责人。
       5、关于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关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事项。
       (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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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和
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
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实际担保金额合计 173,198.58
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 165,082.58 万元,对外提供担保总额
为 8,116 万元。担保金额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45.31%。公司
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且资信状况良好,担保
风险可控。贷款主要为日常经营流动资金所需,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
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及控股公司向客户和经销商提供买方信贷融资
担保服务,有利于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与客户关系的拓展维护。此项担保,
公司采取了相关措施,担保风险整体可控。被担保对象经营稳定,具有良
好的偿债能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提供担保的决
策与信息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状况。
    2、公司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
益的状况。
    3、公司关于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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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此次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
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未发现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公司审议该关联交易议
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因此
同意《公司关于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关于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注销部分期权,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
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销事项。
    2、公司关于 2021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21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考虑了公司未
来发展、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盈利能力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
体现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因此,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对外投资顺应公司由产业经营为主向以产业经营与资本运营相
结合模式转变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投资团队推动公司投资业
务发展,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审议该投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本次投资设立产业基金事项。
(五)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此次增加远期结售汇业务额度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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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避因外汇结售汇形成的风险为目的,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合考虑国内外经济发展状况和金
融趋势、汇率波动预期及公司业务规模。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此次增加远
期结售汇业务额度。
    (六)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参与安徽华星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符合市场原则,重整标
的与公司现有业务高度协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决策程序合法,未发现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因此,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公司关于向安徽华星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
的议案》。
    三、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日常沟通情况
    2021 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
多次现场考察,同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定期向公司高管团队、董事会
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获知公司重大事项
的进展情况,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客观地、有针对性地为
公司的投资决策、内部管理等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做出独立、公
正的判断。
    (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履职情况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
督和检查,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使公司在报告期内能够严格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加强自身专业学习情况
    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本人积极参加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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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认真学习证监会、安徽省证监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最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尤其加深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增强自觉保护
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以及进一步提高维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能力。
    四、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开了
1 次会议,审议公司注销部分期权的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作为
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参加了 1 次会议,审议公司聘任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等事项,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五、其他工作情况
    1、无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独立董事提议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zhp5515@163.com
    以上是本人 2021 年度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汇报,2022 年,本人将一
如既往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认真、勤
勉、忠实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
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以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增强公司
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张华平
                                                 202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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