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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辉隆股份:公司2021年度独董述职报告-方庆涛2022-04-22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在过去的 2021 年,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和
     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任期内公司 2021 年度的相关
     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
     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谨慎、勤勉地
     行使了公司所赋予的权利。现将 2021 年度任期内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情况述职如下:
          一、2021 年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一)报告期内,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勤勉履行职责,依法出席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发生缺席应出席会议的情形,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了
     表决权。2021 年任期内,公司共计召开 7 次董事会、4 次股东大会。具体
     出席会议情况述职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是否连续两次
                本报告期应参              以通讯方式参
 独立董事姓名                现场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未亲自参加会
                加董事会次数                加次数
                                                                                     议
    方庆涛           7            2            5            0            0           否
独立董事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2

          (二)经审核认为,任期内公司 2021 年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等相
     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
     均履行了相关程序,相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2021 年度对公司董事会会议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在任期内对 2021
年度公司如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关于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
       公司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
项。
       2、公司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
况,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谨慎性原则,保证了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
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报告期资产的价值,公允
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没有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二)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计划推出前征求了职工代表意见,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
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公司
薪酬结构,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
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2
    4、公司董事会中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
表决,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持股计划草
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担保金额合计 181,833.66
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 173,372.29 万元,对外提供担保总额
为 8,461.37 万元人民币,担保金额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57.38%。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且资信状
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贷款主要为日常经营流动资金所需,公司对其提
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及控股公司向客户和经销商提供
买方信贷融资担保服务,有利于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与客户关系的拓展维
护。此项担保,公司采取了相关措施,担保风险整体可控。被担保对象经
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
司提供担保的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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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
008552 号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审 计 报 告 , 2020 年 度 母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83,373,169.65 元 ,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提 取 10%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8,337,316.97 元后,扣除本年支付 2019 年股利 83,669,243.53 元,加上
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377,231,694.83 元,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累计可
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368,598,303.98 元。
     鉴于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回购公司股份 100,501,775.94
元(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
     本着既能及时回报股东,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拟定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拟以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当
日的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数量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
民币 1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
转以后年度。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
的,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的规定:公司应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
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此次预案符合相关的规定和要
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此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
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

                                       4
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建立了较
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内部控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风险评估体
系。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
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
合理控制,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我们同意大华核字[2021]005756 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
证报告》的意见,同意将《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审核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有关文件,现就此事项发
表如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中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

                                  5
际情况,是正常、合理的。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
发表以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遵守了公平、
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未发
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经营需要而
发生的,并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地确定交易金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
负面影响。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表示同意,同意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超募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超募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闲置超募资金和募集资
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闲置超募资
金和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项目的
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6,000 万元和 14,300 万元
的闲置超募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7、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目前公司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适当进行
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
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滚动使用
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8、关于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拟对控股公司提供不超过 37.2 亿元担保,公司此次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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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事项全部为对控股公司的担保,公司无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上述担保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认为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
符合规定,并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
同意将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总额度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并
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的管理层代理人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在额度内调
剂实施。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主要是向客户和经销商提供买方信贷融资担保
服务,解决其经营中的资金问题,有利于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与客户关系
的拓展维护。此项担保,公司采取了相关措施,担保风险整体可控。本次
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 2021 年度拟向银行综合授信
额度不超过 100 亿元,授信额度用于办理日常生产经营所需, 授信期限自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该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利于公司及时筹措经营所需资金,保障公司经营目标的顺利实施,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宜。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1、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响应财政部相关政策要求,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 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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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1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度董
事、监事薪酬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议案是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拟定的,
是对董事、监事为公司发展过程中所作贡献的肯定,使其更加勤勉尽责,
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对《公司 2020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度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议案是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拟定的,
是对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发展过程中所作贡献的肯定,使其更加勤勉尽责,
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
    14、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续聘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因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信誉良好,
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较为熟悉,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
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21 年度

                                8
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5、公司关于开展 2021 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及控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稳健为原则、以货币保值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利润造成的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16、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
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收益。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
响,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公司已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资金安全
能够得到保障,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000 万人民币
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7、关于开展资产池(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公司和浙商银行开展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的资产池(票据池)的业务,可以提升公司流动资产的流动性和效益性,
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具备必要性和可行
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开展资产池(票据池)业务。
    18、关于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此次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
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未发现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公司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

                                9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关于向关联方购买资产。
    (四)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投资各方均按照持股比例以货币方式出资,同股同价,公平合理,
此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情况。公司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
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五)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
关资料,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
    (1)相关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
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2)经审查,刘贵华先生、程诚女士、程金华先生、董庆先生、文
琼尧女士、姚迪女士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资格。不存
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家公
务员。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拟选举刘贵华先生、程诚女士、程金华先生、

                                10
董庆先生、文琼尧女士、姚迪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
资料,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
    (1)相关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
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2)经审查,马长安先生、张华平先生、张璇女士具备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独
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拟选举马长安先生、张华平先生、张璇女士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3、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独立董事津贴是结合当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
的平均水平和公司实际情况,并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1
    三、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日常沟通情况
    2021 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
察,同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定期向公司高管团队、董事会秘书、证券
事务代表等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获知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客观地、有针对性地为公司的投资决
策、内部管理等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履职情况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
督和检查,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使公司在报告期内能够严格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加强自身专业学习情况
    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本人积极参加证监会、
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认真学习证监会、安徽省证监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最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尤其加深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增强自觉保护
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以及进一步提高维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能力。
    四、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开了
3 次会议,审议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参加了 1 次会议,审议公司选举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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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工作情况
    1、无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独立董事提议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280803880@qq.com
    本人已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正式卸任独立董事职务,同时离任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和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本人将继续关心和关注公司的
发展,在此,我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以及相关人员在我履行职责的过程
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地感谢!




                                                 独立董事:方庆涛
                                                  202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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