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2-04-22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守诚信原则,恪尽职守,认真
履行各项职权和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
成员通过列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等
情况,对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尽责情况进行了监督,切实
维护了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监事会2021年度的主要工作
情况汇报如下:
一、召开监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共召开监事会会议11次,审议了各项决议内容,各次会议召
开情况如下:
(一)2021年2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关于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2、《公司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二)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三)2021年4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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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6、《公司2020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7、《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超募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1、《公司关于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2、《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13、《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4、《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5、《公司2020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16、《公司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17、《公司关于开展2021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18、《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19、《公司关于安徽海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
况的议案》;
20、《公司关于开展资产池(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21、《公司关于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2021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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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6、《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9、《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公司关于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1、《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12、《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3、《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4、《公司2019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15、《公司关于续聘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16、《公司关于开展2020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17、《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18、《公司关于安徽海华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议案》;
19、《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五)2021年6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公司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六)2021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七)2021年7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2、《公司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八)2021年8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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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2、《公司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九)2021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公司关于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
3、《公司关于2021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十)2021年12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关于聘任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公司关于增加远期结售汇业务额度的议案》。
(十一)2021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安徽华星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
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报告期内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在2021年度,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监事会全体成员认真履行
监督职能,经核查,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财务、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等相关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的相关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公
司2021年一季度报告》、《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21年三季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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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公司章程》及审
议程序的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
展、有利于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公司章程》
及审议程序的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股东投资回报,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前三
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检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相关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
部控制体系,制订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四)检查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情况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的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合法、
合规,未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检查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遵守公平、公开、
公正的原则,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未发现通过
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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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并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地确定交易金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
面影响。同意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公司向
关联方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
监事会认为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新设公司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检查公司使用闲置超募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情
况
监事会认为在符合相关规定及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
使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和14,300万元的闲置超
募资金和募集金择机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承诺的银行理财产
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超募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检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情况
监事会认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滚动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
回报,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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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拟对控股公司提供不超过37.2亿元担保,本
次担保额度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关于对控股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公司 2021 年度拟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
总额度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的管理层代理
人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在额度内调剂实施。本次担保额度的决策程序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
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地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会计信息,公正地反映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
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续聘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事项
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期间,
审计团队严谨敬业,计划安排详细,派驻的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其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监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十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事项
监事会认为在符合相关规定及不影响公司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使
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
司收益。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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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程序合法合规,且公司已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资金安全能够得
到保障,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000万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证券投资。
(十二)关于安徽海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
况
监 事 会 认 为 海 华 科 技 2020 年 度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净 利 润 为
19,826.3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9,122.89 万元。海华
科技已完成 2020 年度的业绩承诺。
(十三)关于开展资产池(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开展资产池(票据池)业务,能够提高公司票据
等金融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减少资金占用,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
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下属与浙商银
行开展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资产池(票据池)业务。
(十四)关于终止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综合考虑监管政策及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等因素,公司审慎决定,拟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终止2020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十五)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决议程序合法合规,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依据充分;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和公司会计政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后能够更
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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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十六)关于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监事会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员工持
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七)关于推选监事候选人及选举监事会主席的相关情况
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
定,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经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提名,现拟选举王中天先生、肖本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
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监事会选举王中天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
任期三年,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为止。
(十八)关于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及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九)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
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的要求。监事会同意聘任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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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关于增加远期结售汇业务额度的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增加远期结售汇业务额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建
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已为操作远期结售汇业务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可有效控制风险,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监事会
同意增加远期结售汇业务额度。
(二十一)关于向安徽华星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
的事项
监事会认为此次拟参与安徽华星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符合公司以
“工贸并举、工业强企、以工带贸、以贸助工,以工哺农”的发展方向,
有利于资源整合,形成良好的产业协同效应。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向安徽华星化工有限公
司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议案》。
三、2022年度工作计划
2022年,监事会将继续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加强监管力度,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强监督,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和提
升治理水平有效发挥职能;同时继续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列
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及时掌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并监督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各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从而更好地维护股东的权益;通过对公司财
务管理、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保持与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良好
的沟通等方式,不断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防范经
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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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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