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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辉隆股份: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2022-07-07  

                               独立董事对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人选的简历和相关
资料,充分了解王涛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
    (一)王涛先生任非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
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经审查,王涛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资
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家公务员。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补选王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关于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程诚女士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未发
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未有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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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此次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程
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程诚女士为公司总经理。
    三、 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赵磊先生、潘晓飞先生、汪海燕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况,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此
次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赵磊先生、潘晓飞先生、汪海燕先生为公司副总
经理。
   四、公司关于拟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为进一步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调整公司的债务结构,公司
拟发行中期票据和超短期融资券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发行方案、
审议程序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事项,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关于拟申请注册发行应收账款资产支持票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通过发行应收账款资产支持票据的方式进行融资,有
利于盘活公司应收账款,拓展公司融资渠道,解决公司发展中的资金需求,
符合目前公司的实际情况,发行方案、审议程序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应收
账款资产支持票据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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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 马长安、张华平、张璇
             2022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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