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总经理辞职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刘贵华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 职务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刘贵华先生因工作变动的原因,向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 告,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 刘贵华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影响 公司的正常运作。辞职后,刘贵华先生仍然担任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 委员职务。 独立董事: 马长安、张华平、张璇 2022 年 7 月 6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