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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巨人网络: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06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重庆拨萃商务信息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准基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泛海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上海鸿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瓴逸互联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上海瓴熠互联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杰资商务信息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弘毅创领(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宏景
国盛(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昆明金润中海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 Alpha Frontier Limited 全部 A 类普通股股权(以下简
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和《巨人网络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
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公司第四届第四十二次董事会召开前认
真审议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并一致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董事会
会议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出现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
形;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有利于公司加强主业、增
强持续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继续保持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
免实质性同业竞争。
    2、《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律程序。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就提
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承诺。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有关报批程序及交易风险因素已在《巨人网络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进行了充分提示,有效
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就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同意董事会就公司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总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胡建绩                 GONG YAN(龚焱)            张永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