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网络: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4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重庆拨萃商务信息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准基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泛海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上海鸿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瓴逸互联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瓴熠互联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杰资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弘毅创领(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宏景国盛(天
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昆明金润中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股
份购买其持有的 Alpha Frontier Limited 全部 A 类普通股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重组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和《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公司第
四届第四十三次董事会召开时认真审议了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出现不
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有利于
公司加强主业、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继续保持独立性、
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实质性同业竞争。
2、《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草案》及本次
交易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律程序。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就提供本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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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承诺。
3、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程序及交易风险因素已在《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草案》中进行了充分提示,有效保护了广大
投资者的利益。
4、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
5、本次选聘评估机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所选聘的
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业务评估资质;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和交易对方均
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
方法选用适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的交易定价合理,
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同意董事会就公司本次交易的总体
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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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胡建绩 GONG YAN(龚焱) 张永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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