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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巨人网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2021-01-0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变动管理制度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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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2020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要求及限制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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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

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

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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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

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

应责任。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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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

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100%自

动锁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

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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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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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

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持股

变动,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等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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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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