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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网络:巨人网络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巨人网络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视
频通讯方式列席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
件,并对有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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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
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
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案内容及出席会议的股
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2022 年 5 月 20 日,董事会已于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巨人网络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
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载明根据疫情
防控要求并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政策,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召开方式调整为以视频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将向登记参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提供会议视频通讯接入信息,会议通知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视频通讯方式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等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提示性公告的内容一致。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 点
15 分-9 点 25 分、9 点 30 分-11 点 30 分、下午 13 点-15 点,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 点 15 分-下午 15
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
知,因上海市防疫要求,本次股东大会以视频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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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以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38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以视频通讯方式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第五届监事会部分监
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可的其他人员。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以视频通讯方式接入会议的股东已声明其选择进行网络投票,故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进行现场会议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上述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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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结果为准。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在网络
投票结束后,统计了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
利益,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
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提
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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