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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巨人网络: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0-26  

                        证券代码:002558          证券简称:巨人网络        公告编号:2022-临057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0月25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5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655号。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董事孟玮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911,499,844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45.0261%。

    (1)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00,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4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911,199,344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45.0113%。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管和 单独 或者 合计 持有公 司 5% 以 上股 份 以外的 股东 ) 24 人,代 表股份
245,720,05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13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300,500
股 , 占公司总股份的 0.014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245,419,55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123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事务所律
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也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与会股东和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人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911,487,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12,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707,7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
12,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关于修订<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911,344,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9%;反对134,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564,4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7%;反对
134,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8%;弃权2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

    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管建军、赵元

    3、见证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