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马服饰: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并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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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并调整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以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19)第 SHF2011006-1 号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森马服
饰”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下称《备忘录 4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锁(下称
“本次解锁”)、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下称“本次回购价
格调整”)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下称“本次回购注销”)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
印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及说明,并就有关事宜向公司进行了必要和可能的
访谈和查询。公司已对本所做出如下保证:其等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需的全部文件资料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确认函及相关口头证言,并保
证其等所提供文件资料及证言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不存在任何遗漏或
隐瞒或误导;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资料的
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一切对本法
律意见书有影响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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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受下列之规限: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并为本所律师通过上述
核查所了解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
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有关单位
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其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
的特别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解锁、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以及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出具法
律意见,不得解释为对于所涉事实或文件进行了商务、技术、运营、财务、税
务等非法律方面的评述,亦不得解释为对于所涉及的特定安排、协议或其他文
件所可能产生的商务上的任何结果作出了任何评估或预测。
3.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现行公开发布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而出具。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森马服饰本次解锁、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以及本次回购注销之
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森马服饰本次解锁、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以及本次回购注销必备
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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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 关于公司本次解锁、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以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1 森马服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召开会议,拟推出本次激
励计划,并将本次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森马服饰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下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
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下称“《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森马服饰独立董事余玉苗、朱伟明和郑培敏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就《激励计划(草
案)》的议案发表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
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
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森马服饰监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浙江森马
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森马服饰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2017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
1.2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森马服饰董事会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以 2018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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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6 日为授予日,授予 513 名激励对象 1,447.38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余玉苗、朱伟明和郑培敏出具对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一致同意以 2018 年 5 月 16 日为授予日,向 5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47.38
万股限制性股票。
同日,森马服饰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1.3 根据森马服饰确认,在办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下称“本次限制性
股票”)缴款验资的过程中,12 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自愿放弃认购 23.97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余 501 名激励对象共认购 1,423.41 万股限制性股票。
1.4 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确定以公
司未来利润分配实施时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为股本基数,以可供股东分
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2.50 元现金红利(含税),2017 年度公司不进行
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8 年 6 月 4 日,森马服饰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根据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激励对象名单、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进行
相应调整: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513 人调整为 501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由 1,447.38
万股调整为 1,423.41 万股;授予价由 5.05 元/股调整为 4.80 元/股。
同日,森马服饰独立董事就《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
予数量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森马服饰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下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
名单、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513
人调整为 501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由 1,447.38 万股调整为 1,423.41 万股;授予价
由 5.05 元/股调整为 4.80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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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森马服饰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森马服饰对本
次激励计划所涉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
格进行相应调整: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513 人调整为 501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由
1,447.38 万股调整为 1,423.41 万股;授予价由 5.05 元/股调整为 4.80 元/股。
1.5 2019 年 4 月 25 日,森马服饰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鉴于本次限制性股
票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 2018 年 8 月 20 日,根据规定,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
第一个解锁期的股份方可解锁,届时,董事会将根据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相关事宜;(2)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若《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获得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将对需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做出调整,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4.80-0.35=4.45 元/股;(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
销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按照《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拟对 46 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以及 8 名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到标准的激励对象的第一个
解锁期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共计 1,311,600 股。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1)根据《浙江森马
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个人绩
效考核情况,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 447 名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均符
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要求,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
股票第一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2)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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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获得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
施,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将对需回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出调
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每股 4.45 元,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调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事项;(3)因公司 46 名激励对象离职,8 名激
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到标准,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对
应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共计 1,311,600 股,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对上述股票实施回购注销。
同日,森马服饰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拟回购注销公司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森马服饰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除本
次解锁尚需于解锁期届满后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锁手续外,本次
解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调
整尚需森马服饰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
实施后生效;同时,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减资手续。
二. 本次解锁需满足的条件及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
2.1 关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及解锁日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锁定期及解锁日规定
如下: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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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转让、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本次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锁
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不能解锁,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在解锁日,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
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锁,即各个锁定期满后激励对象可分别解锁
(或由公司回购注销)占其获授总数 40%、30%、30%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例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次解锁 40%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次解锁 30%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次解锁 30%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2.2 关于公司本次解锁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锁需同时
满足如下条件:
2.2.1 森马服饰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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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2.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2.3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在 2018-2020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
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
当年度的解锁条件。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结果由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归母净利润增长
率两个指标的完成情况决定,具体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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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考核指标 考核权重
营业收入增长率 50%
净利润增长率 50%
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解锁比例=营业收入增长率考核系数×50%+归母净利润增
长率考核系数×50%
各年度具体考核目标值如下:
解锁期 目标值
第一个解锁期 以 2017 年为基准,归母净利润增长率 25.0%;营业收入增长率 15.0%;
第二个解锁期 以 2017 年为基准,归母净利润增长率 44.0%;营业收入增长率 32.0%;
第三个解锁期 以 2017 年为基准,归母净利润增长率 65.0%;营业收入增长率 52.0%。
其中“归母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2.4 事业部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所在事业部需符合当年度事业部考
核的规定。
2.2.5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
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则激励对象
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解锁;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
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锁份
额回购注销。
2.3 关于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是否满足的核查
根据森马服饰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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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其决议,公司本次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如下:
2.3.1 本次解锁的基本条件已满足
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申请解锁的 447 名激励
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草案)》第九节“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第 1、2 项所述的任一情形,满足本次解锁条
件。
2.3.2 本次解锁的业绩条件已达成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其决议,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解锁的业绩考核条件进行了审查,本次解锁的业绩考核条件均
满足解锁条件:
(1)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以 2017 年为基准,公司 201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30.71%;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为 30.14%。公司业绩考核结果达到了本次激励计划第
一个解锁期业绩考核标准。
(2) 事业部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本次申请解锁的 447 名激励对象所在
事业部需符合当年度事业部考核的规定。本年度各事业部绩效考核结果均
达到考核标准。
(3)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根据《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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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绩效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比例解锁。本次申请解锁的 447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考核
标准。
2.3.3 本次解锁的解锁期尚未届满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18 年 8 月 20 日,根据规定,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
起,第一个解锁期的股份方可解锁,届时,董事会将根据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
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相关事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锁期尚未达到,需待第一个
解锁期届满后方可办理解锁手续。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次解锁的解锁
期尚未届满外,《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本次解锁的条件
已经成就。
三. 关于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情况
3.1 根据森马服饰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未
来利润分配实施时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为股本基数,以可供股东分配的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3.50 元现金红利(含税),2018 年度公司不进行送股
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2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若在授予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
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
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做相应的调整。
3.3 根据森马服饰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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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若《公
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获得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根据
《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将对需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做出调整。回购价格的
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4.80-0.35=4.45 元/股。
3.4 同日,森马服饰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若《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获得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
司将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出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每股
4.45 元。公司本次拟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3.5 同日,森马服饰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同意根据《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每股 4.45 元,调整自《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获得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方能生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尚需森马服饰 2018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实施后生效。
四. 关于本次回购注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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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关于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拟回购注销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及公司确认,森马服饰本次激励计划的 46 名激励原对象已离职,同
时 8 名激励对象未能达到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标准(以下合称“回购对象”)。根据
《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节“本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之“(三)激励对象个人情
况发生变化”的有关规定:“若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根
据本计划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1)
主动离职……(4)因不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以及根据
《考核管理办法》第五节“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之“(三)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要求:“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锁份额回购注销”,公
司拟对上述回购对象持有的 1,311,600 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对已离职的 46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
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对其余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到标准
的 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第一次解锁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4.2 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程序
4.2.1 2019 年 4 月 25 日,森马服饰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并审议通过
的《关于拟回购注销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按照《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拟对 46 名已离职的激励对
象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锁的以及 8 名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到标准的激励对象的
第一个解锁期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共计 1,311,600 股。本议案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2.2 同日,森马服饰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因公司 46 名激励对象离职;8 名激
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到标准,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对
应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共计 1,311,600 股,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相
13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对上述股票实施回购注销。
4.2.3 同日,森马服饰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公司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
为:因公司 46 名激励对象离职,8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到标准,不
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的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311,6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意公司对上述股票实施回购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森马服饰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
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减资手续。
4.3 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拟回购注销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及公司确认,公司拟对 46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锁以
及 8 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锁期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共计 1,311,600
股。
4.4 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4.4.1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五节“本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的相关
规定,若在授予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
缩股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
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4.4.2 根据森马服饰确认,在授予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前办理缴款验资的
过程中,12 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自愿放弃认购 23.97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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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 501 名激励对象共认购 1,423.41 万股限制性股票。
2018 年 5 月 16 日,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确定以公司未来利润分配实施时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为股本
基数,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2.50 元现金红利(含税),
2017 年度公司不进行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8 年 6 月 4 日,森马服饰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根据 2017 年
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激励对象名单、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
应调整: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513 人调整为 501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由 1,447.38
万股调整为 1,423.41 万股;授予价由 5.05 元/股调整为 4.80 元/股。
同日,森马服饰独立董事就《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
予数量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森马服饰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授予激励对
象人数由 513 人调整为 501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由 1,447.38 万股调整为 1,423.41
万股;授予价由 5.05 元/股调整为 4.80 元/股。
同日,森马服饰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森马服饰对本
次激励计划所涉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
格进行相应调整: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513 人调整为 501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由
1,447.38 万股调整为 1,423.41 万股;授予价由 5.05 元/股调整为 4.80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程序、数量、价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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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同时,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减资手续。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森马服饰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除本次解锁尚需于解锁期届满后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锁手续外,
本次解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4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备忘录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尚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实施后生效。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程序、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备忘录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同时,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减资手续。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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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并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以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
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19 年 月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陈明夏 黄 栩
韩陆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