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森马服饰: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9-08  

						证券代码:002563               证券简称:森马服饰               公告编号:2020-59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7 日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网
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0 年 8 月 22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9 名,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 1,849,163,0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247%;其中现场参加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14 名 , 代 表 本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1,828,810,8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7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 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352,1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4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执行董事长邱坚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了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修改或否决情况。出席会议的
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全部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决议如
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38,459,1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1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1,410,172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本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邱光和、邱坚强、周平凡、邱艳芳、戴
智约、森马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提案回避表决,上述股东合计持有 1,810,703,855
股。
    上 述 提 案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0 年 8 月 12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接受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38,356,2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324%;反对
102,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2676%;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1,307,272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194%;反对 102,9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806%;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000%。
    本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邱光和、邱坚强、周平凡、邱艳芳、戴
智约、森马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提案回避表决,上述股东合计持有 1,810,703,855
股。
    上 述 提 案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0 年 8 月 12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接受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黄栩律师、王舒雯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2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关于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