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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新环境: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8-09-15  

						                             法律意见书
                                           编号:阳光法 2018 年第 071 号
致: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
    证法律意见书

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北京清新环境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侯旭昇律师、李亚奇
律师列席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
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

基于上述,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 2018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站上发出了召开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
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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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 69 号人民政协报大厦
七层 703 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 时,下午 13:00-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5:00 时。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截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和授权委托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计 2 名,代表股份数 494,051,57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45.6917 %。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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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所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可以在前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不能重复投票。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和统计数据。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
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
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
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
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的数据,并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后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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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计
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541,872,17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

反对票:29,8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弃权票:1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62,000,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0 %;

反对票:29,8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0 %;

弃权票:1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七、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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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负责人:

             徐新河   律师




见证律师:

           侯旭昇 律师       李亚奇 律师




                                        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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