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查,对公司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经核查,公司拟对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 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日常经营有控制权,为其提 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我们认为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合理的,决 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肖遂宁 张建平 桂松蕾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