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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新环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1-14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18-105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
 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前后
 对照表如下: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环境污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大气
                                               染治理设施运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节
                                               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
能领域、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投资与资产管理、
                                               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对外承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环境污染治理
                                               包工程资格证书);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固
工程设计;制造和销售环境污染治理专用设备及
                                               体废物污染治理、节能领域、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投
材料、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
                                               资与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环
学品及危险化学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境
                                               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销售环境污染治理专用设备及
内外火力、水力发电厂设计、建设、投资、运营;
                                               材料、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境外建筑工程、环保工程、节能工程、公用工程
                                               及危险化学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技术咨询;
及其他工程的总承包,包括设计、咨询、招标、
                                               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服务、项目管理,提供材料、设备、劳务,组织
                                               代理进出口;生产环境污染治理专用设备(限天津分
安装、调试;技术咨询及服务;进出口业务;合
                                               公司生产)。 具体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
同能源管理。
                                               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份: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四)上市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者注销。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议案尚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时,一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通过后授权公
司管理层可按有关审批、登记机关要求进行文字性修订,并办理《公司章程》及有关其
他事项的登记备案等手续。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