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关于四川发展国润水务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签订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补充协议》,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 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在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补充协议》。 独立董事:骆建华 王华 张敏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