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四川发展国润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四川发展国润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签订补充协议的议 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时,董事会关联董事应对此议案回 避表决。 独立董事:骆建华 王华 张敏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