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与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签署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公平、 合理的协商确定了交易价格。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在召集、召开 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 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骆建华 王华 张敏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