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与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签署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独立性产生 不利影响,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与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签署销售合同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骆建华 王华 张敏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