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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环境: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5-19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清新环境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内,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及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的
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首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审
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
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9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6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45
元/股。




                                            独立董事:骆建华    王华   张敏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