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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环境: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29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
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内,不
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是基于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的调整;上述调整
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且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骆建华    王华   张敏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