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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环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24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清新环
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及会议文件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对本次会议涉
及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
的要求进行逐项自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
格。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更新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
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
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并提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拟采取的填补回报
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有
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和发展需要,有利于支持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承诺事
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拟定的填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 的具体
措施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
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的承诺有利于各项填补措施更好地得以实施,有利于公司科学决策、业务稳健发
展,有利于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六、关于公司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目前承诺处于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
间接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具有有效性,能够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骆建华   王华    张敏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