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清新环境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与关联方签署设备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不存在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骆建华 王华 张敏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