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围海: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08-04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 围海 公告编号:2020-145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围海股份”)近日
收到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转发的广东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21号】,对广发证券资产
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起诉围海控股、冯全宏、陈美秋
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
二、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支付收购基本价款7,200,000元;
2、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支付固定收购溢价款35,560,000元;
3、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75,556,000元为基数,按照每
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11月30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4、在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时,原告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代
码为002586的6,420万股及114,358,322股股票及其派生权益(分红、送股、公积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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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或配股等形式的派生权益)处置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冯全宏和陈美秋对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
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围海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19,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24,600元,由被告
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公司向围海控股了解进展情况,获
悉围海控股已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续公司将会持续关注上述案件
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风险。
三、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21号】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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