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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围海: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8-07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 围海           公告编号:2020-147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收到《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围海股份”)近日
收到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转发的浙江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初1260号】、浙江省宁波市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2民初258号】,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起诉围海控股、宁波三林经贸有限公司、冯
全宏、陈美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商
银行”)起诉围海控股、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李澄
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分别作出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广发银行案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围海控股、宁波三林经贸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
    二)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
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
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
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
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144,000,000元及相应欠息(欠息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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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至2019年11月27日为5,021,548.01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若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第1项还款义务的,则原告广
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围海股
份(股票代码00586)3,000万股股票及其派生权益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
受偿;
    3、若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第1项还款义务的,则原告广
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就被告陈美秋提供抵押的位于宁波市高新区江南
一品花园221号3001,1跃3001,2跃3001的房地产[产权证号:浙(2018)宁波市高新不
动产权第005138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浙(2018)宁波市高新不动产证明第
0088330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被告宁波三林经贸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5、被告宁波三林经贸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在实际承担保证或抵押担保责
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
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786,9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91,908元,由被告浙江围海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三林经贸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通商银行案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围海控股、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李澄澄
    二)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
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


                                     2
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
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カ之日起七日内归还
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50万元,罚息209,864.84元(自2019年
12月20日暂计至2020年1月1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
息还清之日止);
    2、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
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垫款158,775,393.34元,并支付自垫款之日起
至2020年4月16日以本金159,405,393.34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
14,245,050.12元,以及支付自2020年4月1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以本金
158,775,393.34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
    3、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万元;
    4、被告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最高额债务本金20,900万元和相应的
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对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5、被告冯全宏、陈美秋在债务本金20,9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
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对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若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2、3项义务的,则
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债务本金20,9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复
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质物所产生的费用范围内对被告浙江围海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在合同编号为宁通0103额质字第18101202号项下的
2,091万股、在合同编号为宁通0103额质字第18101204号项下的1,809万股国海股份
(股票代码:002586)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7、若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2、3项义务的,则
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债务本金20,9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复
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质物所产生的费用范围内对被告陈美秋持
有的300万股围海股份(股票代码:002586)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
偿;


                                    3
    8、若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2、3项义务的,则
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债务本金20,9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复
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质物所产生的费用范围内对被告李澄澄持
有的797万股围海股份(股票代码:002586)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
受偿;
    9、被告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李澄澄在实际承担保
证或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
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021,5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6,540元,由浙江围海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李澄澄共
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公司向围海控股了解进展情况,获
悉围海控股已经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续公司将会持续关注上述案件
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初1260号】
    2、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2民初258号】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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