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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康医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13  

						证券代码:002589               证券简称:瑞康医药              公告编号:2018-071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基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已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审议通过
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对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公布之日生效。
据此,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
                                         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
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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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
                                           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
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
                                           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
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
                                           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一)项、第(二)项规定原因收购公司股份
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方案;(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原因收购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公司股份事项;(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
                                           项和奖惩事项(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度;(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
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五)向股东大会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越股东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经理的工作;(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议。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越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事项须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

    特此公告。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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