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康医药: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3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
的尽职调查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目前公司业务发展稳定,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本次拟回购
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
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更紧密的合理共同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提升投资者信
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
性。
(3)公司本次拟回购总金额不低于 20,000 万元人民币(含),
不高于 40,000 万元人民币(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
方案合理,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预
案是可行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并具有必要性及
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
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
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的原则上
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
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者与公司员工的积极
性,同时进一步提高员工凝聚力。我们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本页无正文,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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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滨 权玉华 于建青
2018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