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康医药: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2-12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
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
对本次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对公司已担保额度进行减少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目的在于降低子公司
的资金成本,减轻子公司财务费用,支持子公司持续经营和业务发展,
符合本公司和子公司的共同利益,经调查,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资信状
况良好,经营稳健,有充分预期现金流能进行贷款清偿;公司对已担
保额度进行减少的事项,出于公司实际业务需要,有助于促进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筹措资金和资金良性循环,符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发
展的合理需求。公司本次对外担保相关事项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
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以子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1)上述交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没
有发现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行为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上述关联交易对于公司业务发展有利,符合公司发展方向,
定价基础公允。
(3)董事会对上述交易按法律程序进行审议,关联董事予以回
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以子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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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滨 权玉华 于建青
2020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