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康医药: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2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
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文件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通过开展票据池业务,公司可以将商业票据
统一存入合作银行进行集中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利用
率。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合作银行申请额度为 30 亿元以
内的票据池业务,以上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二、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总代理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
意见
因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与北京康博众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康博众联”)签署总代理框架协议,康博众联授权瑞康
医药作为心谱贴产品(医疗器械注册名称:贴式可穿戴动态心电记录
分析系统)及服务在中国大陆地区总代理商。康博众联由烟台康博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康博”)全资控股,烟台康博的股
东中包括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康博众联、烟台康博为瑞康医药关联方,本次
签订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上述交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
没有发现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行为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对于公司业务发展有利,符合
公司发展方向,定价基础合理。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签署总代理框架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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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滨 柳喜军 于建青
2020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