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康医药: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07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
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对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
意见
公司拟实施《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核查,
我们认为:
(1) 《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公司推出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
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者与公司员工的积极
性,同时进一步提高员工凝聚力,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4)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并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公司 2022 年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顺利落实,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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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滨 柳喜军 于建青
2022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