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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康医药: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9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

文件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意见

    在详细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基于

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合理

和执行有效,公司内部控制具备了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经

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 2022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相
关资料,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韩旭先生、韩春林先生、杨博先生、张寿凯先生、李喆
先生、吴丽艳女士具备履行非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
能够胜任该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资格。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韩旭先生、韩春林先生、杨博先生、张寿凯
先生、李喆先生、吴丽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
料,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柳喜军先生、孙考祥先生、王吉法先生均已获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
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该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的资格。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柳喜军先生、孙考祥先生、王吉法先生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需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五、关于公司新增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帮助江西瑞康时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南昌普健实业有限公

司和江西科洋实业有限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及时获得经营发展所需要

的资金,加快资金周转和回收,公司拟向以上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

    六、关于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

期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违规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

已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及《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
险和对外担保风险。能够有效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

产,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七、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经核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以及其他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遵守执行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或有风险;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的经

营需要,确保资金流畅通,同时加强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

理,增强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计划性和合理性,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及

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互相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600,000

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250,000 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

超过 350,000 万元。适用期限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两年内(即 2021 年 8 月 27 日—2023 年 8 月 26 日)。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借款、融资租赁等融资业

务。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公司为

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的具体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

根据实际情况分配,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
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

及子公司因业务需要办理上述担保范围内业务,不需要另行召开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包

括在银行授信签署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全部合同、承诺书等文件。

    公司在 2022 年 1 月 5 日、2022 年 1 月 24 日、2022 年 2 月 28

日、2022 年 3 月 22 日、2022 年 4 月 25 日、2022 年 6 月 16 日、2022

年 8 月 12 日、2022 年 9 月 27 日、2022 年 12 月 16 日发布公告披露

担保进展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无违规担保情况、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形,无

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较好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本页无正文,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武 滨                  柳喜军               于建青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