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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上集团:关于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2018-09-27  

						证券代码:002593           证券简称:日上集团           公告编号:2018-049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
分已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7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
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
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其中,董事黄学诚属于《厦
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与本
激励计划存在利益关系,回避表决。
   2、2017年7月1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
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监
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实施激励计划
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
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
业绩。列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
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3、2017年7月12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
表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①《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②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④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
行权/授予价格、行权/解除限售日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⑤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⑥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
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
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⑦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
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2017年7月12日,公司独立董事何璐婧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
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
集投票权。
   5、2017年7月12日,公司发出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于2017年7月
28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
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2017年7月24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7、2017年7月29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
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8、2017年8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三期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2017年8月21
日,并于2017年8月22日披露了上述事项。因公司董事黄学诚属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鉴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 139 名激励对象中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权益工具合计 6 万份,公司拟对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39 名调整为 136 名,其中 3 名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33 名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
等。股票期权数量由 1359 万份变成 1353 万份(预留部份不做调整)

   9、2018年9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
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
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董事黄学诚属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
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二、关于本次注销部分已授期权、预留股票情况及原因

    鉴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中罗昌云、夏复员、王
玉昆、杨晓毓、吴卓、张文、姚政勇、林燕辉、曾祥彬、林小如等 10 人离职,根据
《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授予的
80 万份股票期权将予注销。注销后,首次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 126 人,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减少至 1,273 万份。
    自《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因公司无员工达到预留部分激励
对象的相关要求,董事会自首次授予日起至今未授予相关人员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公
司董事会决定将《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141 万份予以注销。
    公司因上述情形注销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激励股票期权 80 万
份、预留股票期权 141 万份。

三、关于本次注销部分已授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
股本结构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
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鉴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中罗昌云、夏
复员、王玉昆、杨晓毓、吴卓、张文、姚政勇、林燕辉、曾祥彬、林小如等 10 人离
职,根据《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所授予的 80 万份股票期权将予注销。注销后,首次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
126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减少至 1,273 万份。
    自《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因公司无员工达到预留部分激
励对象的相关要求,董事会自首次授予日起至今未授予相关人员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公司董事会决定将《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141万份予以注销。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股票期权及
预留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情况,同意本次关于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股票期权
及预留股票期权。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注销事项已获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注销事项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注销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第三期股权
    激励计划部分已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