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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上集团: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1-27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公司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   原条款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二、      原条款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      原条款内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
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现修订为: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任
一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四、      原条款内容: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或调整方案;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或调整方案;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九) 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