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上集团: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1-27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公司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 原条款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二、 原条款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 原条款内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
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现修订为: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任
一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四、 原条款内容: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或调整方案;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或调整方案;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九) 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