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瑞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8-11-20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8-138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实际控制人之一冯活灵先生提交的《关于提议新增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冯活灵先生提议将《关于公司向佛山市顺德区盈特企
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借款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提案人的身份符合有关规定,提案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冯活灵先生提出的上
述提案直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见《关于收到大股东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8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6)。
2、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经股东审慎判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 的借款条件优于议案 1,因此议案 1《关
于公司向佛山市顺德区恒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借款的议案》被否决,未获通过。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 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1 月 19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18 日-2018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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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9
日 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8 日 15:00-2018
年 11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14 日
3.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张海林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350,368,6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14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350,128,20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923%。
其中委托出席会议情况:冯活灵先生、张艺林先生委托公司董事长张海林先生代为投票表
决。领航投资澳洲有限公司-领航新兴市场股指基金(交易所)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于清池先
生代为投票表决。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240,4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22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审议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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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向佛山市顺德区恒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9,804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0%;反
对 349,478,8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60%;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89,804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8.3527%;反对 117,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73%;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佛山市顺德区盈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借款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50,269,604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7%;
反对 99,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3%;弃权 0 股,占参与投
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08,104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1698%;反对 99,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2%;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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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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