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瑞泽: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8-12-14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8-148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2 月 13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2 月 12 日-2018 年 12 月 13 日
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13
日 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12 日 15:00-2018
年 12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2 月 10 日
3.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张海林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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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352,376,3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13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348,586,70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599%。
其中委托出席会议情况:冯活灵先生、张艺林先生委托公司董事长张海林先生代为投票表
决。领航投资澳洲有限公司-领航新兴市场股指基金(交易所)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于清池先
生代为投票表决。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3,789,62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0.354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向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暨全资子公司为本
次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52,297,028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5%;
反对 78,9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弃权 400 股,占参与
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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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7,02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2596%;反对 78,9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17%;弃权 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84,028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75%;
反对 78,9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72%;弃权 400 股,占参与
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7,02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2596%;反对 78,9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17%;弃权 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参会股东中张海林先生、冯活灵先生、张艺林先生为本议案关联方,三人合计持有的
344,913,000 股已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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