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 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的有关规定,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现对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新 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白 静 毛惠清 孙令玲 2019 年 4 月 24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