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瑞泽: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04-23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确保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的科学、持续、稳定与透明,保证
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本规划”),并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本规划尚需股东大会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所处行业特征、
未来经营计划、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
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
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将优先应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
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
2、公司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最近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
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经营发展
规划、股东回报、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提出利
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分红政策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预案进行审议时,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同意。公司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
董事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3、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
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
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在制订股东回报
规划方案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二条所列各项因素,需与独立董事进行
讨论,并充分考虑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回报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提出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须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过半
数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的制订发表独立意见。股
东回报规划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
回报规划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会等),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的调整周期及调整决策机制
(一) 本次规划的调整周期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确定该时段
的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
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
拟定中期或年度分红方案。
(二) 本规划调整的决策机制
如遇到战争、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
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现有股东回报规划进
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对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
实施。
六、未尽事宜
本次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次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