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瑞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0年6月)2020-06-29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
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应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
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
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和督促公司制
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妥善协调证券业务与企业生产经营之间的关系;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
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列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五)监管机构认为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条件;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
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
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本细则的解释与修改权归董事会。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