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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瑞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年6月)2020-06-29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经过培训并
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网站、分
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定期报告
和临时公告、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
沟通成本。
    (一)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
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
选择性信息披露。
    (二)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
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三)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
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
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四)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
日内,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
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刊载,同时
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五)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
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特定对象的提问。
    (六)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
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视情况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披露后十五个
交易日内举行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等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召开日期及时间(不少于 2 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
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一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
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等相关信息,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
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证券部是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
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上述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和传真(见公告),确保与投资者
之间的有效沟通。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现场来访的投资者,并做好来访
者的预约、登记、记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