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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瑞泽: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制度(2020年6月)2020-06-29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
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
准确计量公司各项资产的价值,确保财务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
    第三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未来现金流量净值、可变
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第四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金融资产
包括应收款项及其他金融资产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
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五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采用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本制
度规范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受
托管理公司,公司其他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七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
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
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
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
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有确凿证
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可收
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九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公司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贷款
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一)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一般方法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
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
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
对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
的实际利率折现。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
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
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 12 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 12 个月,则为
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
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
动情况。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公司按
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
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
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
处于第三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对于
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
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二)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的判断标准
    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
与在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
内发生违约概率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
著增加。
   (三)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
    公司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
时,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公司对于信用风险显著不同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单
项评价信用风险。如: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
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等。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外,公司基于共同风险特征将金融资产划
分为不同的组别,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公司采用的共同信用风险特征
包括:金融工具类型、账龄组合、合同结算周期等。
    (四)以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的组合方法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公
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减值准备。当单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应收款项融资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
征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款项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所规定的、不
含重大融资成分(包括根据该准则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融资成分的情况)
的应收账款,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并
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按照客户类别等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分为不同
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如下:
       (1)单项认定组合: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或单项金额不重大但风
险较高的应收账款,按单个客户单独进行信用损失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
了信用损失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信用损失,
单项认定计提坏账准备。
       (2)账龄组合:经单独测试后未发生信用损失或单项金额不重大但风险较
低的应收账款,公司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
的应收账款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根据账龄按预期平均损失率计提坏账准
备。
   2、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依据其他应收款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
增加,采用相当于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
损失准备,并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按照客户类别及款项性质等共同信用风险
特征将其他应收款分为不同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如下:
       (1)单项认定组合: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其他应收款,或单项金额不重大但
风险较高的其他应收款,按单个客户单独进行信用损失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
发生了信用损失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信用
损失,单项认定计提坏账准备。
       (2)信用风险组合:经单独测试后未发生减值或单项金额不重大但风险较
低的应收账款,公司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
的其他应收款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分为无信用风险组合、关联组合及账龄
组合分别计提坏账准备。
       ①无信用风险组合:其他应收款无信用风险组合按款项性质判断预期信用损
失为零,不计提坏账准备。
       ②账龄组合:除上述组合外的其他应收款,根据账龄按预期平均损失率计提
坏账准备。
   第十条 存货跌价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
部分陈旧过时和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按其
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主要材料、产成品按单个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
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一)资产负债表日,对因长期股权投资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
况恶化等原因,使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按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
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
面价值减记至可回收金额。
   (二)对采用成本法核算,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公司将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
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
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一)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二)按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投资性房
地产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陈旧过时、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
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二)按固定资产的减值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固定资产由于
市价当期大幅下跌,或资产已陈旧过时、损坏、长期闲置、终止使用、计划提前
处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差额计提减值准备。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
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
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公司资产组划分以生产流程为主线,按各
生产工序能相对独立形成收入,产生现金流入或其形成的收入和现金流入能大部
分独立于其他部门或者单位且属于可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分别组成。
   第十四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资产负债表日,在建工程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二)按在建工程的减值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在建工程存在
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形,判断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按单项工程可收回
金额低于账面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
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资产负债表日,按无形资产的减值迹象判断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当无
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按其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均应进行
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按其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六条 商誉减值准备
   (一)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均在每年末进
行减值测试。
   (二)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
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则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
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
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
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
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
于其账面价值的,则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流程与权限


    第十七条 可能发生减值的事项由公司业务部门书面说明具体原因、比例、
解决方案和计划,由财务部门核实汇总后提交公司经营层审批后,拟定具体的资
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方法、比例和数额。
       第十八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针对需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由销售部门或审计部门提供相关依据证明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情况,财务部门根据
有关信息单项测试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款项,公司参考历史信
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款项在整个存
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由资产管理(使用)部门书面报告详
细说明固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情况,财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固定资产报废或出售时,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相应转销。
       第二十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由责任部门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存货的可变
现净值情况,财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报废或出售时,已
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相应转销。
   第二十一条 其他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参照以上减值准备计提流程,由业
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情况,财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计提减值准
备。
   第二十二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如下:
       1、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当期损益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不含)以下,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2、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当期损益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于计提减值准备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应当出具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监事会应当对计提减值准备
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第五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二十四条 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
不可恢复的毁损或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跌价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资产损失进行处置,应建立在业务部门在对资产损失认
真清理检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外部证
据,以及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等。
   (一)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
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及裁决;
   2、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受理与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公司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法律及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二)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是指公司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
亏、变质等的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公司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公司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
责任的声明。
   第二十六条 坏账损失
   1、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2、属于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应有司法机关的判决、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裁
决书及执行完毕、执行终止或执行中止的相关法律文书。
   3、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或政府
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自行清算或强制清算资料。
   4、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已死亡、
失踪证明。
   5、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债权债务抵销转移证
明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6、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
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7、对于无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法律文书证明的,逾期
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以及其他证明
材料。
   第二十七条 存货损失
   1、属于存货盘亏、丢失的,应有存货盘点表以及存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涉及到责任人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同时应当提供
存货价值的确定依据,残值情况说明和依据等证明材料。
   2、属于存货毁损、霉烂变质、腐蚀生锈,性能缺陷或失效,存货库存年限
超过保质期或无再销售的市场价值,应有相关市场、质量、技术部门出具的无法
修复或使用的鉴定报告;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具有法定资
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3、属于被盗存货的,将被盗存货的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
偿后的净损失,依据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和立案、破案、结案等证明材料及赔偿
责任的认定、赔偿情况说明等确认为损失。
   4、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存货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或责任赔
偿后的净损失,依据自然灾害报告资料及有关部门损失鉴定报告;涉及责任人的
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说明或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等确认为损失。
   5、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存货,应在取得相关材料
的情况下确认资产损失。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损失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资产管理(使用) 部门提供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相关资料。
   2、公司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提供需正常报废清
理的相关资料。
   3、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按国家相关规定强制淘汰或者报废的固定资产,应
有相关国家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外部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4、属于固定资产盘亏、丢失的,应有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以及固定资产盘
亏、丢失情况说明;涉及到责任人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证
明资料等。
   5、属于固定资产毁损的,应有相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无法修复或使用的鉴定
报告。
   6、属于固定资产被盗的,需提供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确认依据,将被盗的
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净损失,并依据公安机关
的报案记录及立案、破案和结案等证明材料或公司内部有关部门的责任人赔偿说
明和审批资料、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等确认为损失。
   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固定资产,应在取得相关
材料情况下确认资产损失。
   第二十九条 其他资产损失
   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参照以上资产损失的确认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
定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应在取得相关材料的情况下确认资产损失。


                        第六章 资产损失核销


   第三十条 公司核销坏账损失,应当按照以下内部程序处理:
   1、 业务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交坏账核销申请报告,说明坏账损失原因和清理、
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2、财务部门在对资产损失认真清理、调查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依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提交资产损失核销报告。
财务部门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 对确需核销的资产,由财务部门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核销资产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3、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4、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核销资产影响公司当期合并报表利润的,应按本制度第二十二
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核销资产未影响公司当期合并报表利润的,应按以下权限办理
审批手续:
    1、核销资产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在 2%(含)以下
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2、核销资产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在 2%以上,应当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对于核销资产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应当出具关于核销资产合理性的说明,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核销资产是否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
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七章 资产减值确认与资产损失核销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认真
履行资产减值确认与资产损失核销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