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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瑞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0年6月)2020-06-29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
份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
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
范 运 作 指 引》 ” )、 《 海 南瑞 泽 新型 建 材 股份 有 限公 司 章 程》 ( 以下 简 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股份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下属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公司重大信息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
履行报告义务。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重大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捐赠或赞助;
    6、租入或租出重大资产;
    7、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8、受赠资产;
    9、重大债权、债务重组;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二)关联交易事项:
    1、与关联方签署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作为原告、被告的诉讼事项;
    2、公司作为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仲裁事项。
    (四)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依法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
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
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获得专利、特许经营权、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8、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
 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
 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
 告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及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
 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后,及时向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
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下属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股份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
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
原因;
    (二)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三)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四)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等方式向所在部门、下属
分支机构、下属公司第一负责人报告,第一负责人及时向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股份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在12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
或通讯方式给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
行汇报,提请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
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
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
信息向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内容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组织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定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支
机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
联络人,负责相关任职单位或部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股份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联络工作。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审核后方可报送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下属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
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
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