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在三亚召开。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指派 律师参加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发 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审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经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 集人、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会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等事项。 经审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发布。公司发出 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7 月 14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7 月 14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14 日 9:15 至 2020 年 7 月 14 日 15:00。 现场会议地点为: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 360-1 号阳光金融广场 20 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董事会是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代 表股份 336,427,42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1,149,019,518 股的 29.2795%。 (1)经验证,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 代表股份 334,323,32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1,149,019,518 股的 29.096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2,104,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 1,149,019,518 股的 0.1831%。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聘任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 四、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334,253,529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24%;25,4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76%;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2,845,40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152%;25,4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8848%;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336,408,129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43%;19,3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57%;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2,851,50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277%;19,3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6723%;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336,217,929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77%;209,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23%;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2,661,30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7024%;209,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2976%;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336,217,929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77%;209,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23%;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2,661,30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7024%;209,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2976%;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336,217,929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77%;209,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23%;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2,661,30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7024%;209,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2976%;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336,205,629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41%;221,8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59%;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2,649,00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2739%;221,8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7261%;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336,211,729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59%;215,7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41%;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2,655,10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4864%;215,7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5136%;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336,217,929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77%;209,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23%;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2,661,30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7024%;209,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2976%;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融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336,217,929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77%;209,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23%;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2,661,30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7024%;209,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2976%;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336,217,929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77%;209,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23%;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2,661,30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7024%;209,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2976%;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185,850,40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808%;221,8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192%;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2,649,00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2739%;221,8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7261%;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336,217,929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77%;209,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23%;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2,661,30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7024%;209,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2976%;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336,205,629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41%;221,8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59%;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2,649,00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2739%;221,8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7261%;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336,217,929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77%;209,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23%;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2,661,30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7024%;209,5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2976%;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此页无正文,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岱松 . 负责人:王 蕾 梁家雷 . 2020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