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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瑞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7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海南瑞泽新型建材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
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我们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
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关联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20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及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
间新增担保不超过 14.10 亿元人民币(包括存量担保到期继续担保部分)。担保
额度的有效期自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额度之日起至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经审查,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2020 年 1-6 月,公司新增担保额度
63,000.00 万元,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61,352.27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
产的 19.26%,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
    经审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
192,322.71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60.39%,其中公司与子公司之
间担保金额为 183,048.27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7.48%,占公司
与子公司实际累计对外担保金额的 95.1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
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也不存在与《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三、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我们就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如下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
力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不会影响公司
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中审众环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白 静                毛惠清               王立海




                                                 2020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