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认真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就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向公司管理层咨询了解具体情况,并审 核了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 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 作要求。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审计需要,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 页) 白 静 毛惠清 王立海 2020 年 8 月 17 日